6 “行为守则” (第1/2页)
许振坤和林义龙两人虽然告别,可并不是就这么在机场告别离境了,他们都有别的事儿要做——许振坤要代表他的父母去拜祭老家的祖先。
至于林义龙,回到了香江,在雷的介绍下,找了分部的一个秘书跟他的一个内地的联系和他的助手见面,并在有关案件的询问笔录上签字。
随后,联系人也在林义龙秘书记录的笔录上签字。
“......只不过是风险问题,这不符合我当事人的合规程序。”林义龙向他的联系人解释着为什么提交证据的原因,但坚决驳斥了联系人要求追讨财产的借口,“我们不能为一笔款项付两次钱。”
“我们不会让他去新南威尔士起诉你们的。”来人说道,“我可以这样为你们保证。”
“很遗憾,但新南威尔士法院并不那么认为,我们的立场很直接,要么豁免我们的民事义务,要么通过正式的官方渠道解决,不然对谁都是隐患。”林义龙把话说死,敲掉对方的臆想,“我们能做的,也就是完全配合调查,但事后处理和追责方面,也请你们考虑我们的难处。”
“跟我们合作是你和许振坤唯一出路。”来人的助手这样威慑。
“我的当事人对你们已经很合作了。”林义龙不卑不亢,笑着答道,“我相信我们手里保存着的官方文书和正式信函,都能让我们洗脱指控。你们指控的是一个在新南威尔士州注册的商业实体,我们已经妥善地履行了我们的报告义务;下一步深入配合的话,也需要共同努力,而不是我们这边的单方行动。
“我们能够做得也仅仅是简便程序,接到通知之后直接付讫,而不是到法院查封扣押而申请答辩。”林义龙答道,“当你考虑到域外治权的时候,一定要相当小心。”
林义龙是清楚他的联系人走正式的联络渠道是有困难的,可正如他说的那样,剩下的就是两边司法系统的问题——然而,如果真的走司法合作的渠道,也就不需要林义龙和许振坤两个人做什么了,可许振坤可以根据比例原则,停止中止相关程序的执行,林义龙的表态也不算什么废话,但最终是不是提起中止程序的抗辩毕竟“此一时彼一时”。
“好吧,我看看我这里能不能努努力。”联络人没看出林义龙有什么抗拒合作的态度,叹了一口气,“有什么好消息,我们会通知你。”
“我随时恭候,希望能听到更好的消息。”林义龙笑着,然后和他的负责记录的秘书,一起离开。
“又是一笔收益?”雷处理完公务,中午把林义龙约在了一家经营“鱼和薯条”的餐馆,这样问道。
“不,是一笔损失。”林义龙答道,“损失了,就没有收益了嘛。”
“让我想想看,这笔正好基金结束封闭后可兑现之后的第七年刚刚好损失完?”雷问道。
“这是我的那位朋友的问题,跟我没太大关系。”林义龙答道,“谁知道呢,经济形势这么错综复杂,总要费一些力气。只不过,对一个年均收入入能达到150万澳刀的基金经理人来说,有没有这些钱,不会有人信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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